犍府公〔2024〕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省政府《關于犍為縣2023年第20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23〕1369號)批準,同意犍為縣人民政府征收犍為縣孝姑鎮(zhèn)紅久村8、9、12組集體土地13.4850公頃,現(xiàn)將本次征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征地項目基本情況
(一)批準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準文號:川府土〔2023〕1369號
(三)批準時間:2023年12月26日
(四)批準用途:犍為縣2023年第20批次建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面積和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位置:犍為縣孝姑鎮(zhèn)紅久村8、9、12組。
(二)被征收土地面積和地類:批準征收土地共計13.4850公頃,其中:農(nóng)用地13.0023公頃(其中:非永久基本農(nóng)田耕地3.3506公頃,園地1.9879公頃,林地7.1576公頃,其他農(nóng)用地0.5059公頃),建設用地0.4827公頃。(各集體經(jīng)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和地類情況詳見附表)
三、補償標準、安置方式
(一)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nóng)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文件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文件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員實行社保安置或貨幣化安置,房屋實行貨幣化拆遷補償安置。
四、公告方式、時間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鎮(zhèn)、村、組進行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五、其他告知事項
(一)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由孝姑鎮(zhèn)人民政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二)被征收土地的相關權益人對該批復不服的,應當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附件:犍為縣2023年第20批次建設用地征地情況明細表
犍為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7日